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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菱镁行业产品质量达标及产品质量承诺公示管理实施办法(摘登)

  • 发布人: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0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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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我国菱镁行业产品质量的提升,提高菱镁原材料及制品的社会公信力,增强企业的品牌意识;为加快和深化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工作,规范行业行为,鼓励公平竞争,维护生产企业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又好又快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总则
  第一条 菱镁行业实行原材料及其制品质量达标管理(以下科称“产品达标”)。
  第二条 为增强菱镁产品的社会公信力,提高生产企业社会知名度,鼓励企业进行社会产品质量承诺公示(以下简称“质量承诺公示”),以推动我国菱镁行业品牌建设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三条 产品达标、质量承诺公示的产品,将通过各种渠道和各种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和监督,以提高产品及生产企业的知名度和透明度。
  第四条 生产假冒伪劣、粗制滥造、采取非正常手段进行恶性竞争的生产企业,中国菱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监督、检查,或通过各种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情节严重者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制裁。
  第五条 产品达标和质量承诺公示的组织、实施等各项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实施“产品达标”的范围及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的范围:氧化镁(MgO)、氯化镁(MgC12)、玻璃纤维、添加剂等原材料产品以及各类菱镁制品等。
  第七条  行业产品达标依据是:产品质量达到或高于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当同一产品同时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依时,以国家标准依据。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以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为依据。
  第八条  “产品达标”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要求:
  第一款 企业必须建立有完整的质量管理保障体系。
  第二款 生产企业应具备保障产品生产所必须的基础设施、生产设备、合理的工艺等。
  第三款 生产企业必须建立有原材料化验室、物理试验室(以下简称“两室”)及专业操作人员,两室操作人员须参加由协会组织的专业培训或经过具有培训资质的专业机构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参加协会培训的人员将由协会统一颁发上岗资格证书。
  第四款 产品具有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合法商标及品牌。
  第五款 生产企业须对产品生产所参照的标准进行明示。
  第九条 产品达标实施管理程序。
  条一款 申请企业须向协会秘书处提供以下材料(加盖公章):
  1、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国菱镁行业达标产品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二款 由协会委托具有质检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对申报产品主要指标进行抽检,抽检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三款 由协会组织业内专家对申请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第四款 通过审核的产品由协会颁发《菱镁行业产品达标证书》和牌匾,并在中国菱镁网、《中国菱镁》杂志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产品达标”资格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经复查合格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在资格有效期内,协会根据举报或组织抽查,累计两次质检不合格的产品,取消“产品达标”资格,并在有关媒体予以公示。
  实施“产品质量承诺公示”的范围及管理
  第十三条  产品质量承诺公示的必备条件:
  第一款 进行“质量承诺公示”的生产企业所采用的技术、工艺及企业生产规模等必须符合国务院国发[2005]40号文件、国家发改委[2005]40号令及协会发布的《菱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
  第二款 生产企业必须是经协会批准的行业准入单位。
  第三款  取得“产品达标”资格且在有效期内的。
  第四款 三年内获得省、部级优质产品荣誉称号的产品。
  第五款 同时符合本条办法第一款至条三款,或单独符合本办第四款,均具备申报“质量承诺公示”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质量顾诺公示”的产品生产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1、由生产企业填写的《中国菱镁行业产品质量承诺公示登记表》,承诺事项包括企业对产品质量承诺的主要内容,产品主要指标符合的相关标准、原材料采购符合的相关标准、售后和维护服务的内容及联系方式、责任范围、免责前提、赔付条件以及企业承诺的其它事项等;
  2、协会颁发的《行业准入证书》复印件;
  3、协会颁发的《菱镁行业产品达标证书》复印件;
  4、产品注册商标(彩版);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十五条 审核和批准程序:
  第一款 由协会组织有关专家、专业委员会对申请“质量承诺公示”产品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款 由协会委托有关具备质检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抽检合格。
  第三款 通过审核的企业由协会颁发《产品质量承诺证书》、牌匾。
  第四款 取得“产品质量承诺”牌匾的企业(单位)对外醒目位置。
  第五款 由协会将生产企业名称、联系方式,以及产品商标名等在《中国建材报》、中国菱镁网、《中国菱镁》杂志等媒体上予以公示并进行企业系列宣传报道。
  第十七条 “质量承诺公示”的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后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质量承诺公示”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予以曝光:
  第一款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第二款 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质量指标要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款 连续被用户投诉并经协会复查,产品质量指标不合格的;
  第四款 企业停止生产、长期歇业、倒闭的;
  第五款 有效期届满后未台加复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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