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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菱镁行业自律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人: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0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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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菱镁行业自律管理,保护和维护菱镁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使用菱镁产品的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加强行业管理,维护菱镁企业的正当利益,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菱镁行业协会八届二次会议和西宁会议精神,结合全国菱镁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菱镁行业,是指从事氧化镁、氯化镁产品等原料生产以及从事菱镁制品加工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准入”,是指企业按照本办法进入菱镁行业的从业资格。本办法所称“行业清出”,是指企业违反本办法被取消菱镁行业的从业资格。
    第四条 凡在国内从事氧化镁、氯化镁产品等原材料生产、各类制品 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取得《中国菱镁行业准入证书》,方可从事菱镁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并参加中国菱镁行业协会组织的行业评价等相关活动,享受行业相关服务。
    第五条 中国菱镁行业协会负责菱镁行业的自律管理。
    第六条 《中国菱镁行业准入证书》的印制、备案、发放、收缴等,由中国菱镁行业协会统一管理。          
    各地菱镁企业申办《中国菱镁行业准入证书》,由企业填写《中国菱镁行业准入申请表》报中国菱镁行业协会批准,由中国菱镁行业协会颁发证书,并报当地工商、质检部门备案。
    第二章 行业准入
    第七条 中国菱镁行业准入原则: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一定比例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
    (四)有原材料及所生产产品基本检验手段(有化验室、试验室及相适应的检验技术人员);
    (五)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六)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第八条 企业生产产品年检合格、使用在建筑工程及其它项目工程中,三年以上经检验质量合格;
    第九条 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从事菱镁行业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技术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菱镁产品生产、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设计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产品工艺设计工作经历并具有设计师从业资格;财务人员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十条 企业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高级工程技术人员1人;
    第十一条 企业具备所经营产品的生产设施,制定保证产品质量、节约资源、能源、杜绝环境污染的先进的生产工艺;产品检测设施和手段完备。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有相应从业资格的质量检验和安全员等专业技术人员至少两名;
    第十三条 企业为中国菱镁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签署并遵守协会《中国菱镁行业自律公约》和政府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凡在国内从事菱镁原材料、菱镁制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均应向中国菱镁行业协会申请《中国菱镁行业准入证书》。
    第十五条 新设立的菱镁产品生产企业,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取得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后,报中国菱镁行业协会申请《中国菱镁行业准入证书》,并承诺遵守菱镁行业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承诺执行《中国菱镁行业自律公约》,经协会检查验收后可颁发《行业准入证书》。申请准入时应当提供下列有效申请资料:
   (一)菱镁企业行业准入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法人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企业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五)税务登记证;
   (六)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工程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任职文件和相应的从业资格资料。
   (七)企业与员工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证明;
   (八)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第十六条 中国菱镁行业协会对菱镁企业申请《中国菱镁行业准入证书》进行评审、核准,应当从接到申请之日起20—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中国菱镁行业协会将定期在业内刊物、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示申请企业评审的结果。
    第十七条 协会自律管理办公室受中国菱镁行业协会委托,负责对菱镁企业的行业准入年检、日常的行业管理和服务。年检结论、相应处罚按本办法报中国菱镁行业协会备案,并由行业协会报当地工商、质检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菱镁企业申请行业准入年检,除应提供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行业准入证书的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度报表;    
   (三)企业经营管理年度总结。     
    第三章 行业清出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允许准入或被清出:
    1. 申请和年检的资料不真实、不相符的;
    2. 弄虚作假、恶意竞争、扰乱行业市场被举报的;
    3. 伪造、出借、转让《中国菱镁行业准入证书》的;
    4、无生产场地、无生产、检验设施、无技术检验人员的三无皮包公司;
    5、违背行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第二十条 菱镁企业行业准入年检的结论为:合格、不合格二种,其结论记录在《中国菱镁行业准入证书》副本内,并在业内及当地公众媒体上公布。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限期六个月整改,逾期未能改正的,撤消《中国菱镁行业准入证书》和中国菱镁行业协会会员证书,并由行业协会报当地工商、质检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菱镁企业在年检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菱镁行业协会不予颁证:
   (一)违反政府相关法律法规;    
   (二)违反中国菱镁行业协会《中国菱镁行业自律公约》、产品质量、菱镁制品造成工程质量合格率在98%以下、当年投诉2次以上、安全、环保、市场经营行为方面发生不良纪录者。
    第二十二条 菱镁企业符合准入条件,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年检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行业协会行业自律管理办公室做出业内口头警告、业内媒体通报、吊销行业准入证书和协会会员证书、公众媒体曝光、建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菱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行业准入年检的,其行业准入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五条 菱镁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倒闭、撤消、歇业的,应将行业准入证书交回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办公室予以注销,并在业内及公众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六条 菱镁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20天内,报协会行业自律管理办公室办理行业准入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伪造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国菱镁行业准入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吊销证书,一年内不予办理申请准入,并在业内及公众媒体上公布。情节严重的,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办公室保留法律追究权利。
    第二十八条 菱镁企业转让、出借《中国菱镁行业准入证书》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行业准入证书,并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九条 菱镁企业遗失《中国菱镁行业准入证书》的,应当在业内及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然后按程序补办;否则视作自动清出。
    第三十条 到异地经营的菱镁企业,持《中国菱镁行业准入证书》,到中国菱镁行业协会登记备案。中国菱镁行业协会应当给予菱镁行业准入,纳入行业管理范畴,提供相应行业服务。
    第三十一条 中国菱镁行业协会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企业可向中国菱镁行业协会投诉举报;情况属实的,将给予口头警告、业内媒体通报、公众媒体曝光等相应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菱镁行业协会负责解释。由行业协会行业自律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在全国菱镁行业企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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