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菱镁行业优质名牌产品推荐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人: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08-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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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鼓励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品质量,维护会员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加强和提高企业的品牌意识,提高菱镁制品的公信力,推动行业又好又快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菱镁行业的优质名牌产品向全社会进行推荐使用(以下简称“推荐使用产品”)制度。
    第二条 推荐使用产品的审核、推荐等管理工作由中国菱镁行业协会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推荐使用产品是指菱镁行业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主要原材料及其制品。

    第二章 推荐资格
    第五条 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对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 产品必须有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商标。
    第七条 生产企业应是经中国菱镁行业协会批准的行业准入企业。
    第八条 被中国菱镁行业协会评选为名优产品的产品。
    第九条 获得国内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级单位其他行业优质产品荣誉称号的产品。
    第十条 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至第九条;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并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均具备推荐使用产品的推荐资格。

    第三章 申报材料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推荐使用产品的生产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1. 推荐使用产品的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承诺声明;
    2. 由生产企业填写的《菱镁行业推荐使用产品申请表》;
    3.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产品商标(彩版);
    6. 中国菱镁行业协会颁发的《行业准入证》复印件;
    7. 中国菱镁行业协会颁发的《优质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
    8. 所申报产品荣获其他行业优质产品荣誉证书复印件。

    第四章 审核、批准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由中国菱镁行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专业委员会对推荐使用产品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通过审核的推荐使用产品由中国菱镁行业协会颁发证书、牌匾。
    第十四条 推荐使用产品的资格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后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由中国菱镁行业协会将推荐使用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联系方式,以及产品商标名等在《中国菱镁网》、《中国菱镁》杂志、《中国建材报》等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协会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10-68391482),受理用户对推荐使用产品的监督和举报。协会将根据举报内容的情节情况,对推荐使用产品生产企业进行警示、警告或给予取消推荐使用产品荣誉的处罚。情节严重者提交当地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消其推荐使用产品荣誉:
    1.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2. 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质量指标要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3. 连续被用户投诉产品质量指标不合格的。
    4. 企业停止生产、歇业、倒闭的。
    5. 经检查、复查不合格的。
    6. 哄抬价格或压价销售,或以不正当方式经营,侵害其他企业利益的。
    第十八条 构成第十七条中任意一项的,取消推荐使用产品荣誉,由中国菱镁行业协会在相关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十九条 经评审批准获得推荐使用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向中国菱镁行业协会支付参加评审及媒体公示的相关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菱镁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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